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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1213号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志军、李淑华、隋喜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志军,李淑华,隋喜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21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志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淑华,女,汉族。被执行人隋喜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军、李淑华、隋喜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淑华名下位于威海新都花园二区78号111室房产。因案外人对上述房产的所有权提出异议,故本院暂无法进行处置。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中止本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本院(2015)威环执字第1213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