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盛民小字第005号
原告:陈秀国,男,汉族,生于1954年7月13日,住淅川县。
被告:马瑞荣,女,汉族,生于1969年9月30日,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国诉被告马瑞荣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国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秀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国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秀国负担。
审判员 万华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田季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