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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0188号

李志琴与蒋然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当事人
李xx,蒋x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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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0188号原告李xx��女,1953年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蒋x(原告之夫),1950年8月5日出生。被告蒋x1,男,1975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泽红、张振宝,北京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蒋x1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常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之委托代理人蒋x,被告蒋x1之委托代理人白泽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系什刹海房管所直管公房。原告于1982年10月2日与蒋x结婚,并搬入涉案房屋居住,当时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是蒋x的父亲蒋xx。蒋xx瘫痪两年多后于1986年6月4日去世,原告承担了照顾病人的责任。被告与蒋x系叔侄关系。1988年11月21日,根据知青子女回城的有关文件,被告以蒋x为监护人办理了户口迁入北京手续,落户到涉案房屋内,当时户主是李xx。1991年11月7日,被告口头申请更改承租人,自1992年1月1日起,承租人被非法更改为被告。当时,原告和蒋x不在国内,1992年1月28日,被告蒋x1非法注销了原告的户口。原告居住的涉案房屋具有福利性,因此原告和蒋x都没有得到过单位的福利分房,被告父母享受过单位的福利分房,被告自购住房两套,现被告既不在涉诉房屋内居住,又没有户口,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x胡同x号内x号房屋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本院认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胡同x号内x号系直管公房,原由原告之夫蒋x的父亲蒋xx承租,蒋xx去世后,该公房变更为被��承租。现原告以变更承租人手续不合法为主要理由主张有权居住使用涉案房屋,故本案的实质在于直管公房承租权变更问题,直接涉及公房管理部门或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管理职权,具有行政管理性质,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常 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盈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