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528号
申请人:满荣,女,1991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
申请人:沈照龙,男,1975年9月7日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安徽省合肥市。
申请人:王恒翠,女,1951年10月0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申请人满荣、沈照龙、王恒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满荣、沈照龙、王恒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2月4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满荣于2015年12月4日赔偿沈照龙车辆维修费共计4600.00元整(已赔付);
二、满荣于2015年12月4日前赔偿王恒翠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3000元整;
三、叁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松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余慧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