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执字第00330号申请人陈德春,男,1963年3月3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朱相海,男,1966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陈德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连东双民初字第01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相海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朱相海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东双民初字第010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根尚执行员 丁铁生执行员 刘兆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