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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执字第00330号

陈德春与朱相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3-16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德春,朱相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执字第00330号申请人陈德春,男,1963年3月3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朱相海,男,1966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陈德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连东双民初字第01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相海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朱相海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东双民初字第010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根尚执行员  丁铁生执行员  刘兆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