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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943号

吉安市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建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安市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建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43号原告吉安市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宏,经理。委托代理人傅飞辉,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市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肖 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珂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