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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恢字第121号

王玉海与宁夏正坤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海,宁夏正坤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恢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海,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杜占虎,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安永春,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正坤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吉华,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玉海申请执行宁夏正坤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执行被执行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执行到位22572.35元,此外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得知宁夏正坤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9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54286.56元,已经执行22572.35元,未执行31714.21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岳 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马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