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中法刑一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男,公民身份号码×××925X,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灶市,暂住中山市。系被��人宋某的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女,公民身份号码×××0140,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灶市。系被害人宋某的女儿。被告人李根定,男,出生于江西省大余县,公民身份号码×××283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暂住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永安康。因本案于2015年5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赵俊斌,系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一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根定犯放火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广���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振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根定及其辩护人赵俊斌,附带民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根定于2010年5月份因嫖娼与被害人宋某相识,继而发展为情人关系。后因被告人李根定与宋某发生矛盾,李根定为了报复宋某,就产生放火烧宋某的念头。2015年5月11日3时许,李根定携带事先准备的汽油、布沙袋、挂锁等作案工具,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仁义宋某的出租屋门前,先将附近数间出租屋的房门挂上挂锁,然后把沙布袋塞住宋某居住的出租屋门槛,再把汽油倒进宋某的出租屋里面,用打火机点着火之后就逃离现场。被害人宋某被烧伤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8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系烧死。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场勘查笔录与照片、鉴定意见、证人钟某甲、钟某乙、罗某甲、董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根定无视国家法律,放火至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李根定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诉称:被告人李根定放火行为致被害人宋某全身多处特重度烧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给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医疗费人民币(下同)103573.5元;2.丧葬费21426元;3.死亡赔偿金497550元。共计622549.5元。对以上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庭审时表示如果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有计算标准的,同意法院判决时按相关标准进行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及二原告人的户籍资料、医疗费单据等证据。
被告人李根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被告人李根定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根定是初犯,且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李根定与被害人宋某是情人关系,被害人一直纠缠被告人李根定,被告人一时冲动才放火想吓唬被害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根定从轻处罚,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根定于2010年5月份因嫖娼与被害人宋某相识,继而发展为情人关系。被害人宋某多次怂恿被告人李根定与妻子钟某甲离婚。经钟某甲多次恳求,李根定放弃���妻子离婚的念头。因被告人李根定听到宋某将二人的私密话到处传播,遂对被害人宋某产生怨恨。被告人李根定为了报复宋某,就产生放火烧宋某的念头。2015年5月11日3时许,被告人李根定携带事先准备的汽油、布沙袋、挂锁等作案工具,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仁义宋某的出租屋门前,先将附近数间出租屋的房门挂上挂锁,然后把沙布袋塞住宋某居住的出租屋门槛,再把汽油倒进宋某的出租屋里面,用打火机点着火之后,又将会城仁义住宅楼三单元房门分别用一把明挂锁挂住,然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宋某被烧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8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系烧死。另查明:被害人宋某于2015年5月11日入院抢救,2015年5月26日被转送至中山市人民医院抢救,于2015年5月28日因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死亡。被告人李根定犯罪行为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确定为:1.医疗费103573.5元;2.丧葬费32395元(按照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职工年平均工资64790元,计算6个月);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虽然原告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但属实际应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共计140968.5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5月11日5时许,群众董三维报警称:新会区会城仁义某出租屋被人放火。接报后,公安人员前往现场处置并于当日立案侦查。公安人员通过现场走访,询问伤者,翻查现场附近的治安视频监控等分析发现伤者宋某的朋友中一名约60岁江西籍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5年5月26日15时���,公安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新会区会城葵湖路茂名餐馆门口发现在新会区会城紫水里放火的犯罪嫌疑人。公安人员前往将犯罪嫌疑人李根定依法传唤到派出所审查。2.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公安局黄龙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及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根定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在其辖区内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3.江门市公安局铲湾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害人宋某的身份基本信息。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医院出具的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以及中山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入院记录、死亡记录证实,被害人宋某因全身多处严重烧伤于2015年5月11日入院,初步诊断为全身多处特重度烧伤(85%,Ⅱ);吸入性损伤;烧伤性休克。经全身多处烧伤创面清创手术治疗后出现呼吸急促,心率加强,患者自行与中山市人民医院联系床位,要���转院治疗。中山市人民医院2015年5月26日接诊后,被害人宋某经治疗无效因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于2015年5月28日死亡。(二)证人证言1.证人钟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丈夫李根定几年前在新会区会城仁义市场认识一名湖南籍女子后就说不喜欢其,要和其离婚。其不同意离婚,哀求李根定离开那名湖南籍女子。李根定同意其的哀求,要和那名湖南籍女子分手。但李根定说以前送给该女子一件衣服应该要回来,其和李根定就到那名湖南籍女子的出租屋叫她还衣服。那名湖南籍女子不还衣服还骂其丑,说其的丈夫喜欢她。大家说几句话就吵起来。其和李根定只好离开回家了。之后,其和丈夫李根定又去了那名湖南籍女子的出租屋两次,每次都是吵架。后来,其就不理此事了。近期李根定跟儿子一起到木厂打工。李根定白天上班,晚上在家休息。其不知道近期李根定有无和那名湖南籍女子发生过吵架或其他矛盾。其不清楚前段时间李根定有无在深夜或凌晨外出过,李根定没有在出租屋里用塑料瓶摆放过汽油。其不清楚李根定有无在出租屋里用布制作布袋。2.证人钟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1日6时许,其在自家阳台上看到很多人围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某门前议论,于是其下来看下发生了何事。当时其看到三巷41号门前有一些沙及一些油。然后那班人说房里有人,门开不了,快些搞开门救人,于是其回家拿来铁锤和凿将门打开就走了,并没有进入里面看。一名外省妇女,年约50岁左右。那房子上年曾失过一次火,是别人烧的,是谁做的其不知道。3.证人罗某甲、董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证实,被害人宋某绰号叫“郴州”,独自一人暂住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某出租屋的。2015年5月11日凌晨���罗某甲和丈夫董某正在家里睡觉,约5时30分,宋某的电话打过来将其吵醒了。她的电话是打了两次的,据其的手机记录,第一次约是5时34分,其接通电话时,她那边一直没有出声,其等了一会,她那边就把电话挂了线。当时其想,可能是她不小心拨打其的电话的,于是其就不理会她了。接着,第二次约是5时37分,她的电话又打过来,声音很微小的说:“有人在我房子放火,快过来救我。”于是,其和丈夫就立刻出门跑到宋某的出租屋。当时,她的门口已经没有明火,飘着浓烟,门口地面有一些小沙子。其没有注意闻浓烟的味道就站在门口叫几声宋某,听到里面回应其,说赶快帮忙报警。董某立刻用手机拨打110报警。接着,其和丈夫想打开铁门进屋,但房门打不开。这时,附近的一名本地人过来看,其等就叫他帮忙,该本地人就回家拿锥子和钳子过来剪开门锁将门��开。当时屋子里面很黑,很多浓烟。其等隐约见到宋某躺在地面上,脸部朝上的。她声音很小地问其公安人员为什么还没有来,并不停说好疼啊。其说快了。接着,公安人员和120医护人员过来叫其等人站到屋外,不要进屋。医护人员就把宋某抬出来送上救护车送医院治疗。医生把她抬出来时,其看见她露在被子外面的手脚是通红的。罗某甲看见旁边的和对面的一个门上各挂着一把打开的明挂锁。董某看见宋某隔壁的门和对面的门都是在外面的门栓上挂着一把银灰色的明挂锁,锁带锁匙的,没有锁上,但锁串着门栓的,里面的人是开不了门的。那几间屋子连在一起的,如果那火烧起来,里面的人又出不来,后果就不堪设想了。经证人罗某甲辨认照片,其确认104房的锁是打开的;辨认出李根定;辨认出被害人宋某就是其供述中的“郴州”。4.证人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居住新会区仁义,房子后门是对着宋某的门口的。2015年5月11日6时许,其正在家里睡觉。突然听见屋外巷子有人在议论旁边起火,很多烟,门又打不开,快去报警等。其看见同乡董某、李某乙、李某甲、罗某甲等人在门口喊宋某。接着,董某打电话报警。有同乡找来一个做五金会开锁的本地人。那本地人拿着工具过来帮忙将门凿开的,屋内飘出大量浓烟的,李某乙和李某甲等人进屋看,其没有进屋。接着,董某就带着公安人员过来了。公安人员叫大家站到屋外。其等就站在巷子等。过了一会儿,120医护人员过来把宋某抬上救护车送医院治疗。之后公安人员封锁现场。其听见同乡们说旁边有四、五扇门全被人用挂锁锁上了。其走过去看见宋某屋子旁边的103、102房门上都分别锁有一把明挂锁。那些锁都是白色不锈钢的,锁在103房门上是一把新的锁,��在102房门上的是一把旧的,已经生锈的锁。其屋的后门上也被人挂了一把明挂锁,那锁是黑色锁身,侧面印有“汉中”字样的。长约7厘米,宽约4厘米,锁环是白色不锈钢的,锁孔上插着三把白色不锈钢的钥匙,钥匙上有“CHINA”字样的。经辨认照片,其确认挂在其出租屋房门的锁。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湖南同乡宋某在其出租屋隔壁居住。2015年5月11日5时许,其和妻子黄燕正在家里睡觉。突然听见同乡董某在门口一边敲门一边叫其。其看见董某和罗某甲站在宋某的门口喊着宋某。董某见其说宋某的门被人放火了,被人家用挂锁从外面挂扣住的。其顺着董某的指示看见其的门口台阶上有一把明挂锁。董某已经打电话报警了。当时,宋某的出租屋门还没有打开。有个叫钟某乙的本地人拿着工具过来帮忙将门凿开的。门打开后,其见到屋内飘着��量浓烟的,隐约看见宋某仰躺在厨房的地面上,没有反应似的,看起来伤势很严重的。大家都不敢上前去,其就说赶快叫120过来。接着,董某就带着公安人员过来了。公安人员叫其等站到屋外。过了一会儿,120医护人员也过来了。医护人员就把宋某抬出来上救护车送医院治疗了。之后公安人员封锁了现场。其回屋时见到台阶上的明挂锁,顺手将锁捡起放到其屋内的灶台上。那锁是黑色锁身,侧面印有“山水”字样的。长约7厘米,宽约4厘米,锁环是白色不锈钢的,锁孔上插着两把白色不锈钢的钥匙,钥匙上有“CHINA”字样的。2014年,其见过宋某在她的屋门口和一对江西籍夫妇吵过架。其不清楚吵架原因。那江西籍夫妇大约五、六十岁的,男子身高约160厘米,很瘦。女子身高约150厘米。其怀疑是那名江西籍男子放的火。经其辨认照片,其辨认出李根定就是江西籍男子���确认挂在其出租屋房门的锁。7.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5月11日5时,其正在睡觉,听到罗某甲喊起火了。其走过去看见董某和罗某甲站在宋某门口喊。紧挨着宋某屋子的104、103、102房门上都分别锁有一把明挂锁。有人叫一名本地人拿着开锁工具打开宋某房门,屋内飘着大量浓烟,宋某躺在厨房的地面上,没有反应。指认出挂在其出租屋102房、103房房门的锁均是打开的。8.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宋某的房门被明挂锁锁住,其的房门也挂着一把明挂锁。那些锁都是白色不锈钢的,有一把新的,其余两把旧的,锁在其102房门上的是一把旧的,已经生锈了。其余的情况,其就没有留意了。经辨认照片,其确认挂在其出租屋102房、103房房门的锁是打开的;辨认出被害人宋某。9.证人钟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新会区会城的祖屋,其母亲在租屋内居住。其的祖屋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其母亲居住,在前门出入,一部分是其母亲租给宋某居住。其表弟李荣贵的一栋两层的出租屋也与其的祖屋相连。2015年5月11日早上,其送早餐给母亲,母亲说早上5时许,隔壁的出租屋的女人不停在呻吟,不知发生什么事。其走到屋后,发现公安人员在场处理,120医护人员用蓝布包着宋某从屋内抬出来,宋某的手脚是通红的,围观的人说被人放火烧伤的。屋与屋之间大多数是连着的,就算有间距都是很小的,最多也是几十厘米。那些屋大多数是砖、瓦、木头结构的。幸亏当晚下雨,一旦烧着,后果就严重。经其辨认照片,其辨认出被害人宋某。10.证人罗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怀疑是一名江西籍男子放的火。李根定与妻子曾找宋某吵架几次。经证人罗某乙辨认照片,其辨认出李根定就是与宋某吵架的江西籍男子;辨认出被害人宋某。1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宋某儿子。2015年5月11日早上,姐姐王某乙电话通知其,母亲宋某在新会区的出租屋内被人放火烧伤在医院抢救。5月26日,新会人民医院下病危通知书,并要求其转院治疗。5月28日,宋某在中山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12.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杂货店老板。其店内有跟现场同类的明挂锁出售,但不记得有没有卖过锁给李根定。(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实,其怀疑是一对夫妻放火。经书写,原因是“为了一件衣服”,“没有给钱”,“同乡多知道”,“他帮我了一件”,“我又没叫他买”,“就要给他”,“我没给他”,“我把衣还”,经其家属沟通和解释,意思是那名男子买了一件衣服给宋某,宋没有给钱,该男子叫宋还衣服,宋���有还,那名男子与妻子说过这件事,那名男子和妻子就找上门叫宋还衣服,宋没有还就这样成为矛盾的。那名男子是江西人,在家私厂工作,曾联系宋的手机。(书写表示)该男子常来这里。同乡知道他们是如何认识的。(四)鉴定意见1.江门市新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新)公(司)鉴(法尸)字[2015]12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根据尸体检验死者宋某全身有创面及脓性分泌物,可见痂皮形成,气管、支气管内可见大量血性粘液,双侧胸腔大量血性积液,心脏心前区、心底区、心尖区可见大量点状出血,肺动脉瓣和主动脉瓣处可见血栓形成。根据医院病历,宋某的死亡诊断为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全身多处烧伤Ⅱ度85%、吸入性损伤。综合以上情况,得出结论:被害人宋某系烧死。2.江门市新会区��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新)公(司)鉴(痕)字[2015]32号痕迹鉴定书证实,公安人员在江门市新会区仁义出租屋门口地面提取的有烧焦痕迹的绒布1块。样本:有裁剪痕迹的在李根定租住的出租屋内提取的毛毯1块。论证:检材与样本材质、花纹图案相同,它们之间的分离缘凹凸形态和结构特征相互对应,对接后吻合一致,具有特定性,构成了检材与样本为同一整体的科学依据。结论:检材与样本构成同一整体。3.江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江公司鉴(理化)字[2015]717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公安人员在江门市新会区仁义现场发现的燃烧残留物四份。经检验:在04201507170001号检材中检出三甲苯、四甲苯、萘、1-甲基萘、十一烷、十二烷成分;在04201507170002号检材中检出四甲苯、萘、1-甲基萘、十二烷成分;在04201507170003号、04201507170004号检材中均检出汽油燃烧残留物成分。(五)现场勘查笔录1.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以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仁义出租屋,该出租屋为三层混凝土结构自建房,其东侧为紫水里二巷34号出租屋;南侧为紫水里三巷40号住宅;西侧为紫水里二巷住宅;北侧为紫水里三巷42号住宅楼。有五个出租单元,标示为101-105,五个出租单元均有租客租住。其中102、103以及104房间的门锁上均有一把明挂锁,明挂锁均呈开启状态。102出租单元上挂的明挂锁为不锈钢材质,锁体上标有“HB”字样;103出租单元门上挂的明挂锁为不锈钢材质,锁体以及锁梁上有锈迹,锁体标上有“HB”字样;104出租单元门挂的明挂锁为铁质材质,锁体及锁梁上有锈迹,锁体上标有“地球”字样。出租屋的西���角有一间独立砖瓦结构的出租屋,该出租屋正门朝东,正门东侧地面上有课件30厘米×95厘米范围的油状液体。出租屋正门东南角40厘米处有一块烧熔的塑料,距离该烧熔的塑料东北方向90厘米处地面上发现另有一块烧熔的塑料块。两块被烧熔的塑料块健地面上有一个锁芯以及一个锁芯饰盖。出租屋正门为向内开铁门,铁门门锁的锁芯缺失,铁门被熏黑。正门的门槛上堆放有一堆沙子,沙子的下面有一块红色毛毯材质的布块,布块一端以红色包扎带捆绑,另一端用针线缝上,形成一个长条状布袋,布袋被烧剩55.5×7.5厘米的布块(已经提取)。出租屋正门进入的地面上有大面积油状液体散布。出租屋的西北角摆放有一张简易床,床头朝西靠墙,床上物品均有燃烧过的痕迹。床尾东侧摆设有一个电视柜,电视柜被熏黑,电视机被烧烂。床尾东侧地面上散落大量��烧过的衣物。出租屋的西侧为厨房,厨房门口地面上有一个填充物外露的枕头,枕头的下面有燃烧过的被单。厨房的西北角有一窗户,窗户呈封闭状。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疑痕迹物证。2.搜查、扣押、调取证据材料证实,侦查人员对被告人李根定的出租屋进行搜查,搜获布帘1块并依法扣押。另从李某甲、谭某处分别调取涉案物证明挂锁1把。(六)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根定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5月份,因妻子在老家,其在新会比较寂寞,所以经常在仁义鱼塘边找宋某嫖娼,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12年其妻知道了此事,就从老家来新会跟其吵架。后来其妻从与宋某一起卖淫的女子口里得知了其和宋某在床上说的话,其想一定是宋某把这些私密话宣扬出去,其感觉很没面子,就很恼怒。其和宋某的事情暴露后,其妻经��为了这件事和其吵架,使其对宋某越来越恨,而且有一次其回家的时候告诉宋某,因为其妻心脏不好,回去看看,宋某说“好啊,死了更好。”这样其认为她心肠狠毒,不想和她再来往了。2014年一天1时许,其独自从宋某出租屋经过,宋某和两名卖淫女坐在那里,看见其后就骂:“你这王八蛋,想烧死我啊。”其没有出声就走了。由于其认为宋某想破坏其的家庭,所以其就打算用火烧宋某一下,在作案前的一个月左右,其准备了四把锁及5升汽油,其又从其床前的拉帘剪下一块布,制成沙袋。2015年5月11日3时许,其从永安的出租屋出来左转,然后从南安路一直走到仁义市场,再从仁义市场对面的巷子走到宋某的出租屋,用事先准备好的挂锁将宋某左边的几个出租屋的房门都用锁挂上,将准备好的汽油从门和地面交界的门缝中倒入房间内,然后点燃汽油,放火后其按照���路逃回了出租屋。其用明挂锁挂住宋某出租屋周围的出租屋房门是为了方便逃跑,其怕放火后宋某会大叫,周围的房间的人就会出来,这样其就跑不掉了。其锁住了旁边的出租屋,而宋某的出租屋其并没有锁。其所使用的挂锁是在面对仁义市场左手边的一间杂货店购买的,该杂货店的名字其不记得了,其就记得该杂货店旁边有一间照相复印店。其共分两次购买了4把明挂锁,款式都是相同的,是黑色锁身的明挂锁,大约6厘米高,5厘米宽。其是用明挂锁从防盗门外面将门栓挂上,让里面开不了门,但是门没有锁死。因为这些明挂锁是需要用钥匙锁的,如果不锁门钥匙就拔不出来,所以当时钥匙还插在锁上面,锁则挂在宋某旁边的几间出租屋的门栓上面,其放完火后就逃离了现场,锁现在哪里其就不知道了。其装汽油使用的是一个5升的食用油塑料瓶,瓶身��约有38厘米高,直径20厘米左右。该瓶子是其家里买的食用油剩下的瓶子,该瓶子当时其留在现场,本来想着放的火可以把瓶子烧掉的。其将汽油倒入宋某房间内,然后用打火机点燃一张比A4纸小一点点的广告纸,用广告纸点燃了门缝里面的汽油,广告纸其也丢在了现场。其使用的汽油是从其驾驶的一辆车牌赣B×××××的新感觉牌125C男装摩托车的油箱里面放出来的。该车车主是其本人。初时其以为搞点汽油,放点火,吓吓宋某而已,没有想过后果的严重。但火烧起来后,其就没有办法去控制火势的。至于,造成的后果,其是无法设想的。经被告人李根定辨认照片,其指认出摩托车、挂锁、布帘;指认出装汽油、剪布、装沙、买锁、放火的现场;辨认出被害人宋某。(七)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户籍资料证实,其二人与被害人宋某之间的亲属关系。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交了公安机关对李根定的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共计3张、其中包含2015年5月26日18时03分对被告人李根定第一次讯问、2015年5月28日9时03分对被告人李根定第三次讯问、2015年7月30日10时12分对被告人李根定第五次讯问,证实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人的供述系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的来源合法。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根定致宋某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的规定,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为140968.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中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控、辩双方所提的指控、辩护意见,本院予以评判如下: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根定犯放火罪指控,经查:1.证人李某甲、罗某乙等人均证实被告人李根定与被害人宋某有矛盾。被告人李根定的供述也证实因与宋某的情人关系,宋怂恿其离婚而致双方发生矛盾,其主观上有放火故意。2.被告人李根定放火后为逃跑,将被害人宋某出租屋旁边的几间房间分别用明挂锁挂住,其行为放任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危害了公共安全。3.被告人李根定客观上实施了放火的行为。李根定指认出事前准备的承装汽油的瓶子,指认出其用来装沙的窗帘布,上述物证与鉴定意见相互印证,结合被告人李根定的供述,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根定将窗帘剪出一部分做成布袋用来放火时防止汽油向外流出,并将汽油倒进宋某的出租屋点燃,导致宋某全身85%的烧伤并抢救无效死亡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根定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根定犯放火罪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根定与被害人宋某是情人关系,放火是为吓唬被害人,对其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根定的供述与证人钟某甲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李根定与宋某因嫖娼相识,继而发展为情人关系,宋某多次挑唆李根定离婚。李根定因未与妻子离婚,与宋某多次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根定的放火行为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以严惩,辩护人所提李根定的量刑意见偏轻,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李根定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根定无视国家法律,放火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李根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害人宋某明知李根定有妻子,仍然插足别人家庭,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责任,依法对被告人李根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根定的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此所遭受的物质损失人民币140968.5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并有证据支持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没有证据证实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根定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侦查机关扣押的车牌赣B×××××的新感觉牌125C男装摩托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三、被告人李根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0968.5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迎春
代理
审判员 黄凤珍
人民陪审员 谭社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甄秀霞何晓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