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212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张健,行长。被执行人成都力博鑫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吴自英,总经理。被执行人吴自英,女,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王金贵,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1969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被执行人孙玉华,女,汉族,1967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61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50173.48元,执行费890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查封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申请执行成都力博鑫威物资有限公司、吴自英、王金贵、刘辉、孙玉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岚
审 判 员 张媛媛
代理
审判员 代志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涂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