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2218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董某甲。被执行人袁某。被执行人董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董某甲、袁某、董某乙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判决书未生效,被执行人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5)任执字第22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林建军
审判员 肖 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潘永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