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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山执字第00340-3号

罗广珠、梅全旺与宋文、徐绍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广珠,梅全旺,宋文,徐绍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340-3号申请执行人罗广珠,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村13组大垅口7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204131035。申请执行人梅全旺,男,195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村6组栗下林3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5201111018。被执行人宋文,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通山县建筑公司项目经理,住通山县通羊镇宋家桥村八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508100232。被执行人徐绍松,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马鞍小区380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40509001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广珠、梅全旺与被执行人宋文、徐绍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徐绍松已履行了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文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通山执字第003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阚自力

审判员  邓胜明

审判员  方显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徐飞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