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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1223号

蒋尚利与凤阳县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韩炳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尚利,凤阳县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韩炳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223号

申请执行人:蒋尚利,男,1961年6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执行人:凤阳县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田好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韩炳亭,男,1954年12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蒋尚利申请执行凤阳县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韩炳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蒋尚利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民一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程度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崔国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