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419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尤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尤新村。法定代表人尤增江,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子辉,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善存,居民。委托代理人潘丽萍,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尤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汤善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尤新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本案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纪超
人民陪审员 蒋效银
人民陪审员 刘文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