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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通山执字第00004号

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与李坤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省通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坤大,倪细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通山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通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坤大,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通山县交通局干部,住通山县通羊镇凤池社区园林小区363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56********。被执行人倪细妹,女,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工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凤池社区园林小区***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59********。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省通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坤大、倪细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坤大、倪细妹借款抵押物暂不宜拍卖,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另案债权在协调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通山执字第000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邓胜明

审判员 徐善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毛卫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