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寿执字第1046号申请人杨录泉,山东寿光农村合作银行,职工。被执行人刘爱国。申请人杨录泉与被执行人刘爱国追索垫付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录泉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7)寿田民一初字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奎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