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诉前保字第513号申请人范晓明。申请人夏秀君。申请人范庆长。申请人王玉芹。被申请人刘民。被申请人胥克志。被申请人临沂市建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衡水市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赵学军。申请人范晓明、夏秀君、范庆长、王玉芹因与被申请人刘民、胥克志、临沂市建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衡水市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鲁Q×××××带鲁Q×××××挂重型货车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冀T×××××带冀TX**挂重型货车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共计30万元。张乐自愿以自有的景房权证景州字第××号房产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鲁Q×××××带鲁Q×××××挂重型货车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冀T×××××带冀T×××××挂重型货车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共计3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光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郎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