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73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行,住所地南陵县。
负责人:戴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根葆,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杰,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燕,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徐建平,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行与被告章燕、徐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行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章燕、徐建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万晓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叶明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