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商终字第29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工力宝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红丰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智刚,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平,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玲玲,女,汉族,1977年11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上诉人浙江工力宝隆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建平、朱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浙江工力宝隆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工力宝隆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雪原
审 判 员 张 敏
代理
审判员 朱晓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舒玮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