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3088-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汪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玲,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程芳芳,女,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执行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程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二初字第0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费3255.03元,能耗费1020.65元及迟延利息(以4275.6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违约金74.43元,诉讼费1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4525.1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程芳芳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525.11元及迟延利息(以4275.6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孙雯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传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