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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恢字第581-1号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金国、温培忠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金国,温培忠,王均良,吴献征,王滨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58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金国。被执行人温培忠。被执行人王均良。被执行人吴献征。被执行人王滨福。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国、温培忠、王均良、吴献征、王滨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91515.82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81515.8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朱商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执行员  徐江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