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皇执字第2497号申请执行人纪淑荣。被执行人沈阳市松陵机械制造厂。申请执行人纪淑荣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松陵机械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阳市松陵机械制造厂存款人民币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 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