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235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文,女,1948年2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宏富,江苏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敬华,女,1963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志明,男,1961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彩珍,女,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亲财,男,1962年12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明文与被执行人陈敬华、李志明、朱彩珍及赵亲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溧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四被执行人应共同偿返还申请人借款6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龙岳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四被执行人均负债在外无法寻找,亦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其实现需依赖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能够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的,可以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溧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执行员 卞卫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田飞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