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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990号

五河县小溪镇人民政府与王儒超、张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五河县人民政府,王儒超,张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990号

申请执行人:五河县人民政府,住五河县。

法定代表人:聂恒吉,该镇镇长。

被执行人:王儒超,男,1961年11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执行人:张洪,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五河县小溪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王儒超、张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儒超、张洪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五民二初字第00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沛专

审 判 员  陈义早

代理

审判员  程度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崔国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