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长义,男,现住南皮县。被告贾学国,男,现住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义、贾学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邢家德
代理
审判员 张 勇
代理
审判员 周家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