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17号
申请执行人:赵传禄。
被执行人:山东翌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林,经理。
被执行人:临邑县市政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兆发,经理。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中民终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德中民终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守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