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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017号

赵传禄与山东翌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临邑县市政工程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传禄,山东翌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临邑县市政工程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17号

申请执行人:赵传禄。

被执行人:山东翌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林,经理。

被执行人:临邑县市政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兆发,经理。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中民终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德中民终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守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