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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3510-2号

郎现永与马顺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郎现永,马顺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3510-2号原告郎现永。被告马顺林。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泉路南交警大队北邻*楼。案外人王军伟。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0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扣押被告马顺林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案外人王军伟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做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案外人王军伟自愿以其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王军伟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玉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吴玉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