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8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段久哲,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兴和。被执行人耿桂芹。被执行人李殿元。被执行人李兴江。本院在执行中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李兴和、耿桂芹、李殿元、李兴江的(2015)昌民初字第1571号金融借款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申请,“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判决义务”,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昌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员 :李建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
书记员 :李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