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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277号

花群申请执行胡永财、杨孝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花群,胡永财,杨孝娥,胡进园,商城县建桥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商城县建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花群,女,1979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胡永财,男,196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杨孝娥,女,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胡进园,男,198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商城县建桥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真静。被执行人商城县建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永财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花群与被执行人胡永财、杨孝娥、胡进园、商城县建桥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商城县建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永财、杨孝娥、胡进园、商城县建桥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商城县建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我院作出的(2013)商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执行人花群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郁峰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岳昌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