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1374-2号
申请执行人:张俊。
被执行人:耿庆国。
被执行人:于淑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耿庆国、于淑霞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张俊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俊如发现被执行人耿庆国、于淑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军
审判员 鲍贻荣
审判员 张中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