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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1374-2号

张俊与耿庆国、于淑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俊,耿庆国,于淑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1374-2号

申请执行人:张俊。

被执行人:耿庆国。

被执行人:于淑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耿庆国、于淑霞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张俊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俊如发现被执行人耿庆国、于淑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军

审判员 鲍贻荣

审判员 张中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