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21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俊杰,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莱阳市开发区委员会工程处职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山东省莱阳市。2017年4月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莱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俊杰于2016年11月15日10时30分许,驾驶无牌自卸货车沿212省道由北南行至10KM+504、2米处时,撞上由南北行的王仁厚驾驶的鲁Y×××××小型轿车,致王仁厚因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小型轿车乘客张某、宋某、王某2、马某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2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张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俊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交通肇事后,被告人李俊杰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再查明,各被害人及亲属另行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另被告人李俊杰的家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俊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王某2、马某、张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高某的证言;接警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李俊杰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王仁厚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宋某、马某、王某2、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高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莱公交认字[2016]第04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查询、办案说明、查获记录、民事调解书及刑事谅解书、关于李俊杰驾驶无牌自卸货车车架号码的办案说明及照片、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关于马某、宋某伤情的说明;(莱)公(刑)鉴(尸)字[2016]18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程度鉴定书、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16]交鉴D字第2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莱)公(刑)鉴(伤)字[2017]086号、08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俊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俊杰交通肇事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民事赔偿方面,各被害人及亲属另行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对被告人均表示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俊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高强
人民陪审员 姜娟美
人民陪审员 盖福仁二○一七年十
二○一七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慧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