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3号
申请执行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齐书同,理事长。
被执行人:临邑正太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维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特字第1036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其他案件对执行标的正在评估拍卖中,等待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商特字第103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欣
审 判 员 刘崇胜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守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