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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3号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临邑正太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邑正太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3号

申请执行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齐书同,理事长。

被执行人:临邑正太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维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特字第1036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其他案件对执行标的正在评估拍卖中,等待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商特字第103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欣

审 判 员  刘崇胜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守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