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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0246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孙青亮、王霞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孙青亮,王霞,赵尔海,孙树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24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负责人张俊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青亮。被执行人王霞。被执行人赵尔海。被执行人孙树清。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青亮、王霞、赵尔海、孙树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57954.33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57954.3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仍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城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执行员  王金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