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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2156号

叶桂莲与郑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桂莲,郑培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2156号

原告:叶桂莲,女,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委托代理人,经世成,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培林,男,1971年9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桂莲与被告郑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桂莲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桂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桂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桂莲负担。

审 判 员  张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蒋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