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2156号
原告:叶桂莲,女,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委托代理人,经世成,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培林,男,1971年9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桂莲与被告郑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桂莲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桂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桂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桂莲负担。
审 判 员 张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蒋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