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378-1号申请执行人樊有廷(曾用名樊有亭)。被执行人李世红。被执行人李月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有廷与被执行人李世红、李月红借款合同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燕
代理
审判员 陈士伟
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