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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378-1号

樊有廷与李世红、李月红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樊有廷,李世红,李月红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378-1号申请执行人樊有廷(曾用名樊有亭)。被执行人李世红。被执行人李月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有廷与被执行人李世红、李月红借款合同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燕

代理

审判员  陈士伟

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