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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1111-1号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万平、郜运动、赵先麒扣划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万平,郜运动,赵先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111-1号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构代码73550433-0。被执行人赵万平,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郜运动,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先麒,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万平、郜运动、赵先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博金民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万平、郜运动、赵先麒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泽良

审判员  闫自强

审判员  黄四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葛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