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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执字第69号

傅兴泉与潍坊市寒亭区物资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傅兴泉,潍坊市寒亭区物资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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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傅兴泉。被执行人潍坊市寒亭区物资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与丰华路交叉口西南。

法定代表人:魏学堂,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兴泉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寒亭区物资总公司债权一案中,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寒民三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潍坊市寒亭区物资总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寒民三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无江

审判员  张剑平

审判员  魏文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孙成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