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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少刑初字第50号

王松涛、杨长友滥用职权、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1-08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涛,杨长友,李媛媛,王志洪,王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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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祥少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松涛,曾用名韩风华,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工人,中共党员,原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支公司经理,住开封市祥符区。无前科。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8月7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原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经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8月20日被逮捕。辩护人曹新成,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候文博,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长友,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开封市禹王台区。无前科。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5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辩护人赵永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媛媛,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支公司承保内勤,住开封市祥符区。无前科。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5年10月12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振民,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志洪,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中共党员,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通许县支公司副经理,住开封市通许县。无前科。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5年10月17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5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辩护人任轩��,女,汉族,生于1990年10月17日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住通许县。被告人王钢,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工人,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支公司理赔分部查勘员,住开封市祥符区。无前科。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5年10月17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5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辩护人张自洁,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5)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松涛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告人杨长友、李媛媛、王志洪、王钢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永建、王玥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松涛及其辩护人曹新成、候文博,被告人扬长友���其辩护人赵永军,被告人李媛媛及其辩护人王振民,被告人王志洪及其辩护人任轩颖,被告人王钢及其辩护人张自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支公司在受国家机关委托承办开封县辖区内农业保险业务工作中,被告人王松涛身为公司经理,为了单位利益,在农户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为被告人杨长友的“开封县长友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长友合作社)办理小麦种植保险业务。在承保阶段,王松涛将自己掌握的农户信息提供给杨长友,并安排公司承保内勤李媛媛为杨长友编造了承保亩数等虚假投保材料。被告人李媛媛在明知投保农户名单信息虚假的情况下,仍为杨长友整理伪造“长友合作社”投保所需材料。被告人杨长友为承保成功,找人代签农户签��,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完成投保工作,后人保财险开封市分公司出具了“长友合作社”小麦种植保险单,致不符合种植保险承保政策、条件的保单得以生效,申领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共计1250568元。在理赔过程中,被告人王志洪、王钢明知农户信息虚假的情况下,实施了进行现场查勘时未组织农户到现场确认、伪造小麦受灾定损单、在定损理赔清单上冒充农户签字等不当行为,致使杨长友成功领取小麦保险理赔款700197.84元。2013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支公司在受委托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工作中,被告人王松涛身为公司经理,分别收受购买农业保险人员杨长友、耿某、尚某、刘某2每人2000元,共计8000元,为四人购买农业保险提供便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松涛、李媛媛、王志洪、王钢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杨长友系与有职务身份合谋的共犯,五人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文件的规定,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松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松涛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对其犯受贿罪的指控辩称:8000元钱用于公司的公务开支了,个人没有使用,如果认定受贿成立,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人王松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松涛构成滥用职权罪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王松涛收取杨长友等四人的8000元钱,其中的6316元用于了公司的日常开支并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该费用不应认定为受贿所得。王松涛虽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愿意认罪服法,确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王松涛从轻处罚,判处拘役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杨长友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杨长友的辩护人赵永军认为,被告人杨长友主动到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共同犯罪当中是帮助犯,属从犯;庭审前积极退还了387555元非法所得;杨长友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综上情节,建议对杨长友从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媛媛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李媛媛的辩护人王振民认为,被告人李媛媛有投案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李媛媛只是公司一个临时人员,其不懂法律,听从领导指示所为,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属被动犯罪;李媛媛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媛媛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志洪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王志洪的辩护人任轩颖认为,被告人王志洪犯罪之前表现好,没有前科和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在共同犯罪当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王志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钢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王钢的辩护人张自洁认为,被告人王钢作为单位非正式员工,虽然发现了问题但不能阻止事情发生,是迫不得已犯罪。其本人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好处。案发后被告人王钢投案自首,希望对被��人王钢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滥用职权罪。2013年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支公司在受委托承办开封县辖区内农业保险业务工作中,被告人王松涛身为公司经理,为了单位利益,违反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河南省2013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农业保险承保指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保险八条禁令》《河南省保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在农户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为被告人杨长友的“开封县长友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长友合作社)办理小麦种植保险保险单。在承保阶段,王松涛将自己掌握的农户信息提供给杨长友,并安排公司承保内勤李媛媛为杨长友编造了承保亩数等虚假投保材料。被告人李媛媛在明知投保农户名单信息虚假���情况下,仍为杨长友整理伪造“长友合作社”投保所需材料。被告人杨长友为承保成功,将农户信息签名找人代签,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完成投保工作。后人保财险开封市支公司出具了“长友合作社”小麦种植保险单,致不符合种植保险承保政策、条件的保单得以生效,申领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共计1250568元。在理赔过程中,被告人王志洪、王钢明知农户信息虚假的情况下,实施了进行现场查勘时未组织农户到现场确认、伪造小麦受灾定损单、在定损理赔清单上冒充农户签字等不当行为,使杨长友成功领取小麦保险理赔款700197.84元。在投保过程中,被告人杨长友投入保费312642元,非法所得为387555元,该款杨长友已退出。(二)受贿罪2013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支公司在受委托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工作中,被告人��松涛身为公司经理,分别收受购买农业保险人员杨长友、耿某、尚某、刘某2每人2000元,共计8000元,为四人购买农业保险提供便利,其中收取杨长友的2000元交给公司副经理王志洪用于公司组织旅游费用外,剩余6000元用于个人开支。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A、滥用职权罪。1、书证(1)、承保卷宗部分材料复印件:证明承保情况和数额及承保清单农户签名笔迹相同,杨长友承保的材料是李媛媛编造的虚假农户信息,农户签名系杨长友找人代签;(2)、理赔卷宗:证实查勘、定损、理赔等情况。王钢书写编造的虚假现场查勘记录,证实王志洪、王钢在小麦保险定损清单及赔款明细表上的签字;理赔款汇总表和明细表显示赔偿700197.84元。(3)、市财政局证明及文件、市保险公司证明及省级财政配��资金到账通知、开封县财政局农保办记账凭证:以上书证证实了四级财政补贴资金共1250568元已全部拨付到人保财险公司;(4)、万隆乡19个村委证明:证明了杨长友没有去村委组织过农户参加小麦种植保险,没有给农户、村委理赔款的情况,杨长友以万隆乡农户的名义投保小麦保险农户并不知情;(5)、理赔卷中的小麦保险定损清单及赔款明细表的复印件:证明系王志洪、王钢对自己代替农户签字进行辨认而确认的复印件。(6)、黄某交来的农户信息复印件:证实了这些名单是王松涛给她的并且是按照这个农户名单进行理赔的;(7)、银行账户查询明细书证:证实了证实相关理赔款已拨付给相关农户账户(由杨长友保存);(8)、人保财险开封支公司营业执照:证实了王松涛是人保财险开封支公司的负责人;(9)、王松涛等5名被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无前科证明:证明了王松涛等5名被告人的身份及任职情况;岗位职责、王钢、李媛媛劳动合同书;李媛媛、王钢到案情况说明,证明二人系自首;(10)、岗位说明书:证实了经理岗及查勘定损岗的工作职责要求;(11)、河南省2013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证明人保财险河南分公司为2013年政策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属于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符合渎职罪的主体;(12)、保险公司的文件及开封县政府文件开政文【2012】12号:证实了王松涛是开封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及王松涛等5名被告人违反工作职责的规定。2、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王松涛电脑中检查出来的农户名单信息,该证据证实杨长友投保所需的万隆乡农户的名单是从王松涛电��里拷贝的。3、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市农险部负责人从2009年至今是刘某1,市农险部职责之一是审核各县支公司承保农作物的保单要素的真实性、合法性。(2)、证人刘某1证言:证明她对各县支公司的承保材料只做了简单的电话回访,没有进行实地查看过。并杨长友投保的小麦保险四级财政补贴资金已经拨付到位。(3)、证人黄某证言:证明理赔环节的相关工作。(4)、证人石某证言::证明农业局是农业保险的成员单位,2013年局里安排他配合保险公司对小麦进行过受灾评估,在保险公司韩经理(王松涛)及相关人员的带领下到其制定的小麦受灾地块进行了测算,回来之后汇总了相关的信息,把测算的结果给了王松涛。(5)、证人徐某证言:证明农业局是农业保险的成员单位,2013年���里安排他配合保险公司对小麦进行过受灾评估,在保险公司韩经理(王松涛)及相关人员的带领下到其制定的小麦受灾地块进行了测算,回来之后汇总了相关的信息,把测算的结果给了王松涛,保险公司自己写的评估意见。4、被告人供述。各被告人对涉嫌滥用职权的事实均予以供认。B、受贿罪1、书证(1)尚某、耿某、刘某2的投保单及保险定损清单及赔款汇总表:证明了尚某、耿某、刘某2也通过购买农业保险获取非法利益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耿某证言:证明鑫田地合作社以曲兴镇农户名义投保小麦保险,是王松涛叫他投的,并且许诺按照一定的比例理赔。种植业保险清单是李媛媛虚假编造的。和杨长友、尚某、刘某2他们在开封县又一锅吃饭的时候一起每人给王松涛2000元钱。(2)、证人尚某证言:证明自强合作社以朱仙镇农户名义投保小麦保险是王松涛叫他投的,并且许诺按照一定的比例理赔。种植业保险清单是李媛媛制作的。和杨长友、尚某、刘某2他们在开封县又一锅吃饭的时候一起每人给王松涛2000元钱。(3)、证人刘某2证言:证明宏丰合作社以八里湾镇农户名义投保小麦保险是王松涛叫他投的,并且许诺按照一定的比例理赔。种植业保险清单是李媛媛制作的。和杨长友、尚某、刘某2他们在开封县又一锅吃饭的时候一起每人给王松涛2000元钱。为了帮助杨长友找一些万隆乡农户的身份证复印件,介绍杨长友与万隆乡财政所所长郑瑞强认识。(4)、证人张某证言:证明王松涛叫他帮忙找一些支书、熟人来买农业保险帮他完成任务,张某把尚某、耿某、刘某2介绍给王松涛。王松涛事前让他给尚某、耿某、刘某2、杨长友说一下叫他们四个每人拿2000元钱,并且他们都是在又一锅饭店吃饭的时候给的王松涛。(5)、王志洪讯问笔录,证明了王松涛给其2000元钱的情况,但不知道钱的来源,王松涛也没有给他说钱的来源。(6)、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在与王松涛交接时交接债务中的租车费是18000元,至今也没有还给车主陈某,王松涛却给他说欠租车费30000元钱。(7)、证人陈某证言:证明人保财险开封支公司租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从2012年开始租的,一共租了20个月,一个月1500元钱,一共30000元钱,至今这30000元钱人保财险开封支公司没有给他。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松涛对受贿事实予以供认。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来源合法,确实,充分,相互关联,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被告人王松涛、李媛媛、王志洪、王钢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杨长友系与有职务身份合谋的共犯,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文件的规定,故意编造虚假投保、理赔材料并上报,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1250568元,致使国家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国家“惠农”政策未落到实处,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松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当中,被告人王松涛身为公司经理,为了完成任务和单位利益,在农户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掌握的农户信息提供给杨长友,并安排公司承保内勤李媛媛为杨长友编造了承保亩数等虚假投保材料,违规为被告人杨长友的“长友合作社”���理小麦种植保险业务,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应为滥用职权罪主犯。王松涛所辩称所收8000元贿赂款用于公务支出,从其提供的证据看尚不能确认,即便如此,也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被告人杨长友不管在承保阶段还是理赔阶段,都是在保险公司人员的主动操作下作的配合工作,在保险公司人员为了单位利益编造虚假材料中起到的是帮助行为,不是主导作用,虽然其没有职务身份,但是属保险公司人员内外勾结的犯罪行为,应以保险公司人员的职务行为来认定其犯罪行为,根据其在犯罪过程中起作用,应认定其为从犯。鉴于其已经退出违法犯罪所得,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其属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杨长友案发后能够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李媛媛在明知投保农户名单信息虚假的情况下,按照领导安排,仍为杨长友整理伪造“长友合作社”投保所需材料,属从犯,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告人王志洪和王钢在理赔阶段,按照领导安排,帮助伪造了理赔材料,均应属从犯,被告人王钢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告人王志洪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李媛媛、王志洪和王钢均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松涛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松涛的刑期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

二、被告人杨长友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媛媛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王志洪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王钢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六、被告人杨长友非法所得387555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秉坤

审 判 员  王梅芳

人民陪审员  黄会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亚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