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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2923号

王海泳、临沂旺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海泳,临沂旺达科技有限公司,叶桂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292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泳,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临沂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经济开发区淮海路西段南侧。组织机构代码56674222-2法定代表人虞如国,经理。被执行人叶桂林,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王海泳与被执行人临沂旺达科技有限公司、叶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审理时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且由案外人赵玉峰以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对案外人提供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现案件审理程序已经终结,2015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持本院生效判决书申请解除对担保人房产的查封。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的查封措施可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赵玉峰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府佑大厦1号楼××号及临沂市兰山区滨河阳光B组团33号楼××号房产两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徐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