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933号
原告:徐某,女,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2128196506036847。
被告:吴某,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汤海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翔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