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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3933号

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933号

原告:徐某,女,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2128196506036847。

被告:吴某,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汤海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翔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