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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1370号

杨绪杰与荆辉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绪杰,荆辉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1370号

申请执行人:杨绪杰。

被执行人:荆辉源。杨绪杰与荆辉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荆辉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绪杰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中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巩曰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