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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1684号

郑金喜与XX安、何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金喜,XX安,何文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郑金喜,男,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代理人林文山,福建省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安,男,汉族,1978年5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何文才,男,汉族,1977年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喜与被告XX安、何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愿与两被告协商解决,现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鸿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汤丹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