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郑金喜,男,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代理人林文山,福建省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安,男,汉族,1978年5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何文才,男,汉族,1977年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喜与被告XX安、何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愿与两被告协商解决,现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鸿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汤丹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