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撤诉字第00016号原告阎龙,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告乔捷,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阎龙与被告乔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阎龙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阎龙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阎龙负担。
审 判 员 陈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
书记员 毛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