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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撤诉字第00016号

阎龙与乔捷民间借贷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阎龙,乔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撤诉字第00016号原告阎龙,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告乔捷,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阎龙与被告乔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阎龙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阎龙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阎龙负担。

审 判 员 陈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

书记员 毛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