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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三初字第617号

原告王新军与被告张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新军,张学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617号

原告:王新军。

被告:张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军诉被告张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新军负担。

审判员  朱其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