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617号
原告:王新军。
被告:张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军诉被告张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新军负担。
审判员 朱其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