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780号
原告:高伟。
被告:庄明栋。
原告高伟诉被告庄明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高伟负担。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冯海玉 关注公众号“”
高伟与庄明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780号
原告:高伟。
被告:庄明栋。
原告高伟诉被告庄明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高伟负担。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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