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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商初字第1780号

高伟与庄明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伟,庄明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780号

原告:高伟。

被告:庄明栋。

原告高伟诉被告庄明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高伟负担。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冯海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