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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执字第978-1号

黎万英申请蒲健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万英,蒲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978-1号申请执行人黎万英,女,194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蒲健,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黎万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2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蒲健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黎万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蒲健给付赔偿款326767.3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保全费2520元,执行费4801元。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履行127321元(含本案执行费4801元)后,双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剩余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日履行106767.35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履行完毕。并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292787.35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127321元,被执行人蒲健尚欠申请执行人黎万英206767.35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终结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9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金维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