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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2383号

原告李新春诉被告李新平排除妨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3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383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某,女,汉族,系原告李某甲之妻。委托代理人石伍林,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赵文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朱继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