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太行初字第21号原告季玉平,男。被告太谷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俊文,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晋平,男。委托代理人刘艾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玉平诉被告太谷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季玉平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季玉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玉平承担。
审 判 长 王艳萍
审 判 员 杜富国
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艳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