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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平法执恢字第48号

詹秋玲、詹斯怡、詹斯敏、詹斯妮、詹圣聪、詹增、刘冬花与詹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詹秋玲,詹斯怡,詹斯敏,詹斯妮,詹圣聪,詹增,刘冬花,詹广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平法执恢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詹秋玲,女,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詹斯怡,女,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詹斯敏,女,199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詹斯妮,女,199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詹圣聪,男,200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詹秋玲,系上列四申请执行人之母。申请执行人詹增,男,193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冬花,女,194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上列七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桂海,广东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詹广清,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詹秋玲、詹斯怡、詹斯敏、詹斯妮、詹圣聪、詹增、刘冬花与詹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饶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饶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自2009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詹广清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詹广清名下一辆汽车(车牌粤UGQ3**),但因车辆下落不明而暂无法管控处理,且詹广清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上述情况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案欠款全部未还及执行费未缴。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詹广清名下汽车因下落不明而暂无法管控处理,且其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上述情况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平法执恢字第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旭生

审判员  黄建平

审判员  郑瑞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焕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