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初字第1320号原告江阴威力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39390-7,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永昌村台湾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登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江阴市明信铝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86003-4,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沈曹明。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阴威力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明信铝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威力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威力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威力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江阴威力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由江阴威力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代理
审判员 王杰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