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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初字第0082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秦建龙、郭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秦建龙,郭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82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二凤路与天康大道交汇处。

负责人:陈斌,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红丽,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建龙,私营业主。

被告:郭萍,职员。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被告秦建龙、郭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民事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原告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解明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